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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教育局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9-12-23 14:24 作者:王磊 来源: 中国教育快报网

  各县(市、区)教育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属各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粤教规函〔2016〕1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充分发挥学籍管理在推进教育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学籍档案管理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按《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为其建立学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生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学业最后终止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一)学籍信息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按照《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各地各学校要坚持“谁采集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学生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把关。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各地各学校应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符合入学条件、因故没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学生实际就读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给予补建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不得为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挂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并加强核查,确保“人籍一致”,杜绝出现“人籍分离”或“一人多籍”现象。

  (二)学籍信息修改。学生家长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二、规范学生转学管理

  中小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可办理转学。根据《通知》关于“简化纸质转学审核流程”的要求,中小学生转学取消转出学校、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纸质审核环节,保留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纸质审核环节和转入(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电子审核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规范学生转学管理,有效控制中小学生无序流动,严格控制班额,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公平。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管理,按照《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制定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指导意见,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学籍管理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管理。

  1.转学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有空余学位(转入年级学生实际人数少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下同)的民办学校就读,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接收转学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实际居住地对口服务范围(即学区) 公办学校申请转学。如对口学区学校没有空余学位,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向当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申请转学。

  (1)随家庭迁移户籍或住所。

  (2)随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包括人才引进等)。

  (3)随法定监护人异地务工或经商,法定监护人具有拟转入地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

  (4)符合有关优待政策。

  2.证明材料。学生家长须向学生拟转入学校提供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或学籍卡(由转出学校打印并加盖公章,下同)。转入公办学校的,还须根据转学条件向转入学校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随家庭迁移转学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房产证、购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其中的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2)随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转学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法定监护人调令或工作单位证明,其中随法定监护人人才引进转学的,还需提供有关政策文件。

  (3)随法定监护人异地务工或经商转学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外省市人员提供,下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下同)和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缴交社会保险、纳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下同)。

  (4)符合有关优待政策的,需向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政策文件等证明材料。

  (5)法定监护人不是父母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变更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监护人公证书等,下同)。

  3.转学流程。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转学,经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学生家长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学生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1),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2)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入学校将转学申请表和说明转学原因的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到电子学籍系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3)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4)转出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5)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6)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7)转出学校按照与学生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个人学籍档案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将学生转学有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二)普通高中学生转学。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学生转学以学校等级相同为原则,普通高中学校须有空余学位才能接收转学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把关,规范转学管理,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制度的公平公正。

  1.转学条件。普通高中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有空余学位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接收转学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对口招生区域有空余学位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申请转学。

  (1)本市学生随家庭跨县(市、区)迁移户籍和住所。

  (2)本市户籍学生从外市转回原籍。

  (3)外市学生随家庭迁移户籍到我市。

  (4)外市学生随法定监护人到我市务工或经商,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其中从外省转入的,须具有我省户籍。

  (5)随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包括人才引进等)。

  (6)符合有关优待政策。

  2.证明材料。学生家长须向学生拟转入学校提供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或学籍卡。转入公办学校的,还须根据转学条件向转入学校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市内转学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由外市转入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在我市的,还需提供《居住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合法稳定职业证明。

  (3) 随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转学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法定监护人调令或工作单位证明,其中随法定监护人人才引进转学的,还需提供有关政策文件。

  (4)符合有关优待政策的,需向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政策文件等证明材料。

  (5)法定监护人不是父母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变更证明。

  3.转学流程。学生家长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学生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2)。由转入学校、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审核(备案)。办理纸质转学手续后,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流程转接电子学籍和移交纸质档案。

  (三)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之间转学。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动高中阶段教育普职融合办学模式改革的要求,为保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规模大体相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管理,促进高中阶段教育统筹协调发展。

  1.转学条件。普通高中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转入中职学校就读。中职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应不低于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同年级招生年度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经转入地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通过转入学校组织的学力测试(测试的试卷由学校存底备查),由转入学校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学。外市中职学校学生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须具有我市户籍。在外市参加中考的,其中考成绩按我市同年级招生年度中考分值进行折算,折算后的中考成绩应达到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同年级招生年度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2.证明材料。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职学校所需证明材料,按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要求办理。中职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现就读中职学校出具的学籍信息证明和文化学科修习证明。在外市参加中考的,还需提供学生参加中考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中考成绩证明。经审核同意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的中职学校学生,其文化学科修习成绩由转入学校按普通高中学分管理规定进行学分转换。

  3.办理流程。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职学校,转入手续按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转出手续按我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流程办理。中职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转入手续按我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流程办理,转出手续按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要求办理。办理审核手续后,学生电子学籍按照电子学籍系统有关程序进行转接,学籍纸质档案按照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纸质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移交。

  (四)学生转学有关要求。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1.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高一年级第一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

  2.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学生,也不得拒绝为有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以及移交转学学生档案。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有关学校承担相应责任。转入学校不得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转学和普通高中学校之间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5.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专门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家长商定。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的,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按年级衔接原则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三、规范学籍变动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升级、升学、毕业、结业等学籍正常变动工作,加强学生跳级、休学、复学、辍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及时更新、真实可靠。

  (一)升学。初中一年级新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录取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生源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做好学生电子学籍接转工作。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初中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擅自接转本校招生服务范围以外的小学毕业生学籍,也不得擅自接转已被民办学校录取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小学毕业生学籍。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经招生入学考试,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未经录取学校批准,不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不保留入学资格,不建立学籍。被发现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普通高中新生,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因病或特殊事故未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普通高中新生,凭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到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普通高中学籍。

  (二)辍学。义务教育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学生辍学的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应同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应及时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其他学籍变动。学生升级、跳级、休学、复学、退学、开除、死亡、毕业、结业、肄业等学籍变动,按《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四、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籍系统应用功能,提升学籍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一)强化队伍建设。明确学籍管理部门及负责人,配备好学籍管理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保证学籍管理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学籍管理培训,做到不漏一县、不漏一校、不漏一人,不断提高学籍管理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对于学籍系统新增功能应及时培训,新进学籍管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调动学籍管理员工作积极性,科学核定工作量,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方面考虑相关因素后适当予以倾斜。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学籍管理专项经费,保障人员培训、设备配置、软硬件更新、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所需,确保学籍系统正常运行。要做到每学期至少复核一次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变动信息准确。要严格保密制度,非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要设立学籍管理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和邮箱,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安排专人解答各类咨询事项,及时处理有关问题,为学生、家长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督查:一是电子学籍系统数据与学年初教育统计数据相差较大;二是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学生学籍重要信息项(含照片)采集不全、不及时将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三是允许学生违规借读或挂学籍,造成“人籍分离”;四是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未落实“籍随人走”;五是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六是重复录入学生学籍数据导致产生问题学籍,且长期不进行有效处理;七是长期有超期在办业务未进行任何处理。建立学籍管理监督与通报制度,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拓展应用功能。积极探索应用电子学籍系统监测入学、考勤、辍学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监测招生、编班、转学情况,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监测随迁子女流动、就读、升学情况,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监测留守儿童学习、管理、服务情况,促进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积极推进实名制学籍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逐步推行运用学籍系统有关数据核算教育经费,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推行运用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制定教育发展规划,提高教育事业科学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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