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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好教育惩戒权

发布时间:2019-12-24 20:09 作者:王磊 来源: 本溪日报

  “他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矩,但也不常用。”这是鲁迅关于三味书屋寿镜吾老先生的童年记忆。教育部于11月22日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育惩戒规范细节,使离现代教育越来越远的教育“戒尺”重新回归大众视野,成为热议话题。但如何用好教育惩戒权,让教育惩戒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一个过程。

  教师:惩戒权来了 但我们不敢接

  当记者向多位一线教师了解“惩戒权”现状时,有老师直言:惩戒学生不是没事找事吗?我看新闻说有学生上课玩手机,让老师给没收了,他差点儿就跳楼了,这个老师也受到了全校通报批评。现在我就遵循一点原则,不打学生不骂学生不说学生,上好课就行。还有的老师说,现在可不像以前了,家里都惯孩子。有几个家长打孩子的?家里都不舍得批评,学校老师更不敢了。我刚当老师的时候,学生上课不认真、不写作业,我总苦口婆心地找他们谈话,找家长反映,气急的时候免不了语气重一点,结果一旦有事,家长找,学校批,自己憋气,好心没有好报,还不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老师们纷纷表示在教育惩戒的执行中存在着很多难点,其中家长与学校的关系最难处理。有老师称,教育惩戒的尺度难以把握;也有老师指出,教师拥有惩戒权后,还需上级部门细化实施规则。

  一位初中班主任杨老师告诉记者,正处在青春期的学生有时候比较叛逆。“对于一些不太听话的学生,教师应当有惩戒的权利,但惩戒要有度,不能给学生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伤害。同时要了解每个孩子的个性,对症下药,既要保护他们的颜面又要起到教育作用。”

  家长:有的支持有的反对

  丁先生是一位高中生的家长,他支持老师适度使用惩戒权。“缺乏惩戒的教育是‘缺钙’的教育,孩子的成长离不开适当的惩戒。如果我的孩子不听话,老师可以进行说教。如果屡教不改,我是不反对打的。古代老师不都有戒尺嘛,打手打屁股都是可以接受的。”丁先生说道。

  家长佟女士的儿子刚上小学,她同样支持老师适当惩戒少数调皮学生,保证教学秩序,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障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老师‘狠’点没毛病,让孩子知道自己做错了事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男孩子嘛,一定要管的,今天他犯错误没被及时制止,明天就会犯更大的错误。”

  但有的家长表示,老师有时候的惩戒很可能会给孩子留下阴影。“我上小学时候因为一次数学没考好,被老师当全班面讽刺挖苦,从那以后特别不爱学数学,导致严重偏科。老师一个眼神、一个举动对孩子的影响都特别大,明明可以好好教育的,却毁了一个孩子的一生。所以我不支持老师使用惩戒权。”

  还有的家长提出质疑,一旦放开了惩戒权,老师们能把握好这个度吗?“比如意见稿里提到教师不得有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罚反复抄写的行为,这个‘正常限度’是抄多少遍?不疼不痒不行,过了又违背初衷。”

  观点:实施教师“惩戒权”需多方努力

  家长希望老师能多管管孩子,但又担心惩戒不当会伤害孩子;教师拿捏不准教育惩戒和变相体罚的边界,索性干脆不用;学校担心引发事端,所以根本不会鼓励教师使用惩戒权。针对这一情况,市第三十中学党支部书记徐胜勇表示,现在最重要的是家长要认可这个惩戒,否则多数老师是不敢也不愿去行使这个权利的,这与家长的思想认识、教育环境和社会氛围息息相关。其次,还需要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要有实用明晰的实施细则。相关部门敢为学校和老师“撑腰”,积极去帮助老师化解事端,而不是一推了之,这才能让广大教师没有后顾之忧,才能让老师们乐于去管理学生。

  在平山区民生小学校长于晓姝看来,惩戒就是一种威慑,一种警示和提醒,很有必要,但惩戒的方式必须和体罚严格区分开。新时代教师在于言传身教,传道授业解惑,更在于诲人不倦,完成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因此,她认为教师就应该像孔子的弟子赞美孔子那样:子温而厉,威而不猛,恭而安。“掌握教育规律,了解学生心理,处理问题既有原则又有灵活性,让孩子既信赖又敬畏,对孩子的过错必须说‘不’。那么,好的教育政策就可以执行。”

  市北星小学班主任刘继凤告诉记者,“我们对孩子会有自己的惩罚方法,没有惩罚会让孩子养成惰性,但要有‘巧劲儿’。班上有写不完作业的,我会督促补上,在作业留的少的前提下再罚写一份。如果是纪律等方面的问题,我们班一周一总结,会让犯错的孩子买点糖果和同学们共享,或者在中午大家嬉戏玩耍的时候,让他留在屋里陪我……”

  说法: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

  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法学副教授陈战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第14条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说明确立教师教育惩戒权是于法有据的。

  陈战胜提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应把握必要的尺度和正当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因此,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应掌握必要尺度,否则可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另外,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也应遵守正当程序,用于惩戒的规则必须提前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实施惩戒前要给犯错的学生足够的提醒与告诫,给学生充分辩解的机会。

  他还建议道,如因惩戒发生纠纷应依法依规加以解决。一旦出现纠纷,各方应坚持依法处理,不能一味让老师和学校“背锅”。家长不应庇护子女,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在保障孩子受教育权的同时,也要认可教师对孩子适度的惩戒权。因此,一旦出现纠纷,家长应理性解决问题,不能干扰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更不能以学生受到惩罚作为闹访或谋利的借口。各方应共同遵循《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等法律法规,妥善解决纠纷,毕竟教师、学校、家长乃至国家与社会的目标都是一致的,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

  他山之石

  专职惩戒老师进行个别化教育

  据了解,美国、日本等国外中小学是以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为主,惩戒为辅,并且教育惩戒大多以公益服务活动为主,在活动中提高学生的品行和认知觉悟。

  美国的奥格登国际学校有专门负责“惩戒”的老师。班主任发现班级中有学生行为举止影响了正常课堂秩序时,会打电话给“惩戒”老师,老师会第一时间赶到教室,将学生带出教室,进行个别教育,不影响其他学生上课。这样一来,专职的“惩戒”老师可以更客观地对待需要教育的学生,同时让班主任老师能够有时间冷静下来,避免了班主任在教育过程中出现过激的言行。

  专职“惩戒”老师把学生带出教室进行个别化教育是在专门的“惩戒”教室,教室布置得非常温馨,有沙发、玩偶、积木,还有彩色的灯,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教室的灯光颜色与冷暖。这样能够保护该学生的自尊心,给他们自我调整和修复的时间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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