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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放开落户限制诱发的“教育移民”、“升学移民”等问题

发布时间:2019-12-29 20:08 作者:王磊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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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

  放开落户限制,这当然是好事。可是,这必须同步解决教育资源、升学资源的配置问题,否则,教育资源、升学资源会制约放开落户限制政策的实施,另外,在各地教育资源、升学资源不均衡的情况下,放开落户限制,必然会诱发“教育移民”、“升学移民”等问题。

  随着放开落户限制,我国应该建立起基于学籍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及基于学籍报名的中高考制度,而不再是按户籍配置教育资源和升学资源。

  传统的按户籍保障教育经费制度,以及分配中高考名额的录制制度,近年来已经遭遇人口流动的挑战,比如,解决随迁子女的入学和异地高考问题,就和之前的经费保障机制和录取制度有所冲突。“流入地”政府并不愿意主动承担“外地户籍生”的教育经费投入,因此,不断抬高随迁子女入学门槛,即便解决随迁子女入学,也是安排在最后进行统筹。从2013年破冰开启“异地高考”之后,我国各省区都在调整“异地高考”的门槛,因为开放异地高考政策,被一些人盯上,通过迁移户籍等方式,满足异地高考条件,被认为侵犯本地户籍考生的高考利益。我国的高考录取,实行的是分省按计划录取,在传统的观念里,高考录取名额就是本地户籍考生的蛋糕。开放异地高考,也就存在不可回避的本地户籍考生和随迁子女的矛盾。

  放开落户限制后,“迁入地”政府按照户籍需要保障户籍学生的教育投入,但如果迁入人多,就势必带来投入增长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取消落户限制,就遭遇现实阻力。为此,我国应该建立以省级财政统筹为基础,辅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学生的经费随学籍而走。这样,在同一省区内,学生的经费保障一致,而且可以自由流动;而在不同省区,也可通过省际调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实现经费跨省流动。“流入地”或“迁入地”,就不要承担更大教育投入的压力。

  放开落户限制,是否会刺激“高考移民”,这会是原有户籍考生及家长所关心的。在同一省内,无法落户大城市,但常住人口在300万以下的城市,是没有落户限制的,因此,可选择这些城市落户,而一旦落户之后,满足在当地的高考报名条件,就可在当地高考。假如开放落户,带来了众多冲着高考而来的“迁入者”,那当地就可能调整落户政策,或者对新落户者在当地升学,提出苛刻的限制,如必须迁入户籍3年甚至6年。

  根本解决这一问题,是实行以学籍为主的高考报名、录取制度。笔者建议,可把我国高校分为三类,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录取改革。第一类是全国重点大学(部属院校),这类大学应面向全国招生,可实行“统一考试+学校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的方式,全国各地的同学,参加统一考试,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大学自主提出申请成绩要求,达到成绩要求的学生可自主申请多所大学,大学独立根据申请学生的统一考试成绩、中学学业表现、学籍所在地教育情况等进行评价、录取,一名学生可获得多张录取通知书,再做选择。这就突破户籍限制,不再进行分省录取。

  第二类是地方本科院校,这部分院校由地方资金举办,招生名额应主要给本地,录取方式可采取传统的填报志愿,按计划投档录取方式。

  第三类是高职高专院校,随着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时代,这类院校的招生应该完全放开,实行注册入学、申请入学,所有有高中学历的受教育者,不受户籍和学籍限制,都可自主申请。如果高职高专的招生全部放开,那我国有将近一半的高考录取,就取消了户籍限制。

  人口的自由流动,必然要求自由选择求学地、自由接受教育、自由高考,这需要对传统的计划教育体系进行全面改革。这也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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